内蒙古自治区强管城镇污水处理厂 县级以上政府负总责 
[ 2011-4-29 8:25:00 | By: bianpingeishui ]
 

  内蒙古自治区强管城镇污水处理厂县级以上政府负总责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获知,内蒙古自治区颁布政策增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视管理,县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将负总责。

记者了解到,从11月1日起进行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方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国家行政机构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总责,经过依法征收污水处理费和合适的财政补贴,保障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旗县级以上国家行政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范围内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管理;旗县级以上国家行政机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地区范围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管理。

法令规定,液下泵还是上海龙亚的好,O21-335l0l7718964659OO1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运行提出请求;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该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请求竣工验收;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载荷在一年内不能低于预设的60%。

依照规定,假如城镇污水处理厂已建成并具有运行条件而不团体运行,还是未按规定安装合乎国度要求的中控系统、不正常运行中控系统,由旗县级以上国家行政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改,过期不修改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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